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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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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9年2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0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股本结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何加武先生,董事长,中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1982年8月至1996年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科长、副处长、处长、副主任。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2003年6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05年1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研究员,2006年4月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4月起代理公司总经理职务。

  曼礼信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麦考理大学精算研究专业学士。拥有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新加坡精算师协会和香港证券专业协会会员资格。1974年至1987年在澳大利亚National Mutual Life Association工作。1988年至1992年在澳大利亚National Mutual Life Association新西兰分公司工作,历任精算师与总经理、企业业务总经理与精算师。1993年至1996年任新西兰National Mutual Life Association董事总经理。1997年调任香港,担任 National Mutual Funds Management Asia (1998年易名为安盛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行政总裁。2001年3月起加盟首域投资(新加坡)公司担任行政总裁,目前为首域投资亚洲区总裁。

  余伟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余伟先生在资产管理行业具有10多年的从业管理经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业务部副总经理。

  印甫盛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1968年12月至1973年10月在辽宁省朝阳柴油机厂任技术员,1973年10月至1980年2月在北方交大计算机系任教,1980年2月至1990年4月任北方交大计算所副所长,1990年4月至1991年10月任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总经理助理,1991年10月至2000年5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主任,2000年5月起任北京泰通公司名誉董事长,2006年起任开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虹海先生,独立董事,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1976年5月至1978年2月在浙江省常山县人民医院工作,1978年2月至1982年1月在北京大学哲学系学习,1982年至1983年任北京大学团委副书记,1983年至1990年任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1990年2月至1998年4月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1998年4月至1998年9月任北京市政府外事办主任,1998年9月至2001年1月任北京市对外友协党委副书记、副会长,2001年1月至2003年11月任北京市政府外事办、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2003年12月起任京泰集团、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副书记、副主席、总裁。

  谭安杰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墨尔本LA TROBE大学经济学博士。1973年至1975年在菲利普(香港)公司任产品和营销管理经理助理,1976年至1980年在澳大利亚La Trobe大学任教,1980年至1983年任澳大利亚政府财政部高级研究员、高级财务官,1984年至1997年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高级讲师、经济管理学院副主任,1998年至2000年任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Mt Eliza商学院教授、MBA区域负责人,2001年起任澳大利亚蒙纳士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

  张国英女士,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团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部长,2008年11月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总监,2007年8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王重昆先生,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13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办公室法规处科员、秘书处秘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06年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任职资格,历任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赴伦敦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王学明先生,运营总监,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中国律师从业资格、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证券业务管理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运营总监。

  于鹏先生,财务总监,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财务总监。

  封雪梅女士,市场总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11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产品设计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2006年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市场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周慢文先生,行政总监,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助理、市场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总监,2006年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王战强先生,执行投资总监。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11年证券研究、投资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年6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投资副总监、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昌志华先生,投资研究部宏观及策略部总经理。理学博士,11年证券研究、投资从业经历。历任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系任经济数学专业副教授、大鹏证券综合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06年6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任高级金融工程研究员。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执行委员1名,委员4名。名单如下:

  王重昆,总经理,投资审议委员会主席;王战强,执行投资总监,投资审议委员会执行委员;王学明,运营总监,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封雪梅,市场总监,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曾国富,投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昌志华,投资研究部宏观及策略部总经理,投资审议委员会委员。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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